Q&A
Q2 調處中心網址?
https://mediate.kh.edu.tw/
Q3申請調處的條件為何?
適用於未達法規情節重大,且仍具有改善與溝通可能的校園師生或親師溝通爭議。須親、師、生三方均出於自願,並以書面同意後,才可啟動調處程序。
Q4 哪些情況可以提出調處?
例如教學方式、評量標準認知差異、親師溝通不良、班級經營爭議但尚未達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程度,以及未達身心侵害程度的情緒對立、口語摩擦或互動誤解。
Q5 由誰提出申請?
學校知悉親師生爭議事件後,如當事人表達希望先行溝通,經確認親師生均有調處意願時,以書面向調處會提出申請。
Q6 申請期限為何?
學校於接獲親師生爭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經評估有調處需求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調處會申請。
Q7 調處流程為何?
1. 申請及受理:
(1) 學校評估需求並提出檢具資料申請。
(2) 調處會受理案件後,自人才庫選任 3 至 5 名調處員組成調處小組。
2. 調處進行:
(1) 說明自願、保密及程序原則。
(2) 進行個別晤談或共同對話。
3. 調處結果:
(1) 達成共識:作成書面溝通紀錄,並由學校續行追蹤。
(2) 未達共識:作成調處不成立證明,陳情人得循法定機制調查處理。
Q8 調處通常多久完成?
原則上應於調處會受理後1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次,延長期間以1個月為限,並應通知各方當事人。
Q9 如果任一方不同意調處,還能啟動嗎?
不能。調處必須建立在親、師、生三方自願且書面同意的基礎上;任何一方表示不願意或未明確同意,都不得啟動調處程序。
Q10 哪些情況會停止調處?
例如任一方無繼續調處意願、有人以不對等權力或地位影響調處進行,或調處小組認為顯無調處必要、顯無成立可能或不能調處時,應停止調處。
Q11 調處未成立時,後續可以怎麼辦?
調處未成立時,調處小組會作成調處不成立證明,並提醒當事人仍可依法提出檢舉、陳情或其他救濟途徑。
Q12 調處成立後,學校一定要照共識內容執行嗎?
調處成立後,如共識內容涉及後續具體作為,如教學方式調整、輔導轉介等,學校應依共識內容落實執行。該共識內容不得違反教育法令、逾越教師專業倫理或包含顯失公平之條款。
Q13 調處成立後,後續該如何確認親師生關係是否有改善?
調處成立後,學校依共識內容落實執行,學校應提供師生必要之心理輔導支持,並追蹤親師生關係的修復情形。
Q14 調處過程中的發言,會不會被拿去當後續調查證據?
調處程序中任何一方的陳述或提出資料,除用於溝通與調處目的外,不得作為後續正式調查、委員會審議或法律程序中的證據。
Q15學校可以因為教師或學生拒絕調處而做出不利處分嗎?
調處機制重視自願原則與權益保障,學校不應因當事人提出申請、拒絕參與或調處未成立,而對教師或學生採取不利處分。
Q16 誰可以陪同當事人參加調處?
未成年學生參與調處程序時,應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陪同,並得由學校輔導人員在場。各方如有需要,得推舉1至3人列席協同陳述意見,但列席人員應遵守保密義務,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調處程序。
Q17 調處過程是否公開?可以錄音錄影嗎?
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及安心對話,調處程序不公開,程序中不得錄音錄影。參與人員對事件內容、個別會談陳述及共識文件均應依法保密。
Q18 調處員由哪些人擔任?
調處員由調處會自專業人才庫中遴聘,調處員均經過教育局或中央主管機關相關領域人才庫專業知能培訓,可能包含法律、教育、心理、輔導領域之學者專家,以及教育團體、家長團體或其他專業領域人員。
Q19 調處中心是不是申訴單位或調查單位?
不是。調處中心調處機制是以「溝通先行」為核心,由中立的第三方專業人員協助親師生釐清誤解、進行對話及尋求共識,期協助親師生關係修復後,促進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