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校園親師生溝通調處中心簡介
1、依據
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校園親師生溝通調處作業要點」辦理,透過制度化溝通與調處服務,協助校園親師生爭議妥善處理。
2、成立目的
- 提供溝通先行管道:建立多元溝通管道,促進師生良性互動,並導入中立、公正之第三方協調機制,藉以化解教學認知差異或情緒性衝突,促進校園和諧。
- 落實校園修復式正義:避免行政調查資源泛濫,保障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學習權,兼顧程序正義及當事人權益。
- 重建親師生互信關係:建置調處人才資料庫,協助各級學校妥善處置親師生衝突,以消弭誤解、重建親師生互信關係。
3、服務宗旨
- 秉持尊重、傾聽、中立、公正及專業原則,提供具信賴基礎之校園溝通與調處服務。
- 建立親師生溝通先行機制,協助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釐清爭議癥結,降低誤解、情緒摩擦與對立。
- 透過協調、晤談及調處程序,促進親師生理性對話,尋求可行且具共識之解決方案。
- 以學生學習權益與身心健全發展為核心,兼顧教師專業自主、教育現場秩序及家長參與教育之權益。
- 落實校園修復式正義精神,協助修復互信關係,凝聚親師生合作共識。
- 依案件性質妥適分流處理,尊重法定程序與當事人救濟權益,營造友善、安全、和諧且支持性的校園環境。
4、運作重點
- 受理類型以親師生具溝通意願且未涉及重大違法情節之一般溝通事件為原則;涉及嚴重身心侵害或違反教師法等重大事件者,應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
- 當事人提出調處申請時,原則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並由學校協助確認申請內容及相關事實資料。
- 依案件性質媒合三至五人組成調處小組,成員得視需要包含教育、輔導、法律、行政或相關專業人員,以維持中立、公正與專業。
- 調處執行得採個別晤談或共同對話方式,協助釐清爭點、理解彼此需求,並促成可行且具共識之解決方案。
- 調處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調處成立者依共識事項落實執行,調處不成立者,得依需求轉介法定校事會議或其他法律、行政程序處理。
- 調處程序採保密原則,程序不公開且不得錄音錄影;調處結果不得作為後續調查之證據,亦不得取代當事人依法享有之救濟權利。